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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规,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进行医保结算行为 参保人员就医或购药,相关费用可凭社保卡刷卡结算。(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 黄怀通讯员蔡倩宏)记者昨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市社保中心日前出台新规,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进行医保结算行为。
市社保中心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在定点机构就医或购药时,应主动出具本人社保卡;定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核验持卡人与其出示的卡相符后,参保人就医、购药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凭社保卡刷卡结算。
据悉,新规包括定点机构工作人员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发现伪造、冒用社保卡的,应当拒绝刷卡,同时应杜绝下列违规行为的发生:不核验社保卡或社保卡与参保人不相符时刷卡结算医药费;将参保人的社保卡收押保存并刷卡结算医药费用;伪造或涂改处方、医疗文书等凭证,虚假利用社保卡刷卡结算医药费;利用社保卡刷卡结算时,为参保人超量提供药品和服务,或换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材料、服务项目,或属范围内的项目不予刷卡;收押保存住院参保人员的社保卡;其他利用社保卡违规刷卡结算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等。这些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医药刷卡费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将不予结算,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介绍,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在检查定点机构工作中,如果发现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押保存社保卡或违规使用社保卡时,将对其收押保存的社保卡进行现场登记,由此引发的其他纠纷由收押保存社保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如高龄、瘫痪、残疾等需要他人代行取药的,要进行核实并登记备案方可提供服务,没有核实登记的视同违规。
链接: 患者冒用社保卡 医院照样开绿灯 (来源:厦门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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