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我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眼病患者董绍杰慕名到“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就医,因为该中心对外宣传称自己是“俄罗期国立费德洛夫眼显微外科综合体在中国唯一的合作性医疗机构”。
董绍杰手术后左眼失明,经鉴定,俄罗斯医生在手术中违反操作规范,董绍杰为七级伤残,法院判决其获赔15万余元。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没有任何合法证照,其对外宣传也存在夸大和虚假成分。
患者慕名就医术后失明
1日,记者见到了左眼失明、拄着盲人拐杖的董绍杰。他来自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今年55岁,已经失明两年了。
据董绍杰介绍,2003年8月31日早上,他的左眼突然流出鲜血,当时他到一家私人医院询问,医生告诉他是糖尿病引起的眼底出血,应该到大医院诊治。当晚他吃了云南白药和止血药,止住了眼底出血。
9月1日,董绍杰来到“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治疗,经俄罗斯医生沙萨检查确诊为:左眼眼内积血,视网膜并没有脱落。确诊后,沙萨通过翻译告诉董绍杰:“这是个常见的病,好治,观察一段时间,吃点药将积血吸收一下,过两个月做手术将剩余积血冲洗干净就好了。”此后,董绍杰每周到眼病治疗中心进行一次复查。
10月27日10时,眼病治疗中心以董绍杰“左眼突发性视物不清近二个月”要求其住院治疗,经沙萨医生确诊为“双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白内障、右眼激光光凝术后”。10月30日,沙萨为其施行了“左眼玻璃体切割、重水注入、眼内激光光凝术”。术后,董绍杰左眼什么也看不见,一直在床上仰卧倒控。
12天后,沙萨为其施行了二次手术。术后,董绍杰左眼视力为0.06,并且每况愈下。2004年1月30日,董绍杰的左眼拆线,此后他的视力一天不如一天,直至2月27日,什么也看不见了。此时,沙萨已回国,中俄眼病治疗中心新来的俄罗斯医生告诉他:左眼视网脱落,左眼终身失明了。
医方诊治违反操作规范
2004年11月30日,大庆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鉴定书认为,“医方在该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属违反操作规范,与患者预后有一定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2005年3月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也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董绍杰左眼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疾病与医疗参与度各为50%。”拿着鉴定书,董绍杰将大庆市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诉讼中,董绍杰发现,“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对外宣称是个合作性医疗机构,实际上却是个未获批准的非法医疗机构。据此,他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系大庆市人民医院开办的非法医疗机构,大庆市人民医院应对此案负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
8月10日,萨尔图区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处大庆市人民医院赔付董绍杰150879万元。同时提出,认定某一机构是否为非法行医机构,不是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据此,董绍杰又来到开发区公安分局报案。
治疗中心未经批准便成立
2日,记者来到大庆市人民医院,看到其设置的“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医疗指南上写有“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由大庆市人民医院与俄罗期国立费德洛夫眼显微外科综合体合作建立,是中俄两国科教文卫合作委员会在医疗卫生领域创建的第一个合作项目……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是俄罗期国立费德洛夫眼显微外科综合体在中国唯一的合作性医疗机构”等字样,这一合作医疗机构于2003年2月18日正式成立。
记者采访了大庆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赵法章,他说,“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对外宣称为合作性医疗机构,但其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书,也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核准。他们医院只能提供一张“大庆市人民医院关于成立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的申请”,该申请已上报大庆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医政处。
大庆市卫生局局长裴建华表示,大庆市卫生局无权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进行批准,只能接到申请后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2日下午,记者来到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王副处长介绍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批准应该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核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权限。他认为,“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医疗机构,只是大庆市人民医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只是夸大了宣传,虚假地对外宣传为合作性医疗机构,实际上没有任何合法证照。对其错误的使用名称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应由工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对其进行处罚。
治疗中心涉嫌非法行医
据大庆市公安局涉外案件科科长池军介绍,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所聘请的俄罗斯医生具有《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但大庆市人民医院只能和俄罗斯医院进行对外技术交流合作,不能使用“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这一名称建立合作性医疗机构。
据律师介绍,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的规定,中外各方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大庆中俄眼病治疗中心”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何兴丽
《生活报》 (责任编辑:戴金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