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为维护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南京市劳动部门昨发出通知,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需为招用的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保证职工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据介绍,该市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和在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相对集中管理的人员,逐步拓展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支付范围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以上年度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基数为准;对上年度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由统筹地区确定。女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可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
目前,各级劳动部门正在扩大生育保险费的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时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对瞒报漏报或是拒绝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的,将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