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两万多元的货物,航空公司却只赔了数百元。近日,汕头市民方先生无奈地接受这样的结局,只怪当初他在填写货物托运单时马虎大意,漏填了“货物价值”一栏。
去年10月27日,汕头市民方先生在民航汕头站委托被告南航(集团)汕头有限公司运输用编织袋包装的复读机一件,总重量为36千克,价值为21600元。 但方先生在填写《货物托运单》时却没有对该批货物的价值做注明。随后方先生与南航(集团)汕头有限公司订立了合同一份,约定货物由廖先生在成都机场自提。
合同订立后,方先生支付运费277元。随后,方先生获悉,所托运的复读机已于2005年10月27日运往成都。奇怪的是,成都的廖先生却提不到货物。方先生遂利用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费机票和自己购买的深圳飞成都的机票两次到成都查找货物,但都查无下落。最终双方确认货物丢失。方先生于是要求航空公司按货物价值赔偿损失21600元。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先生与航空公司之间构成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在托运货物时未注明货物价值,原告虽然提交《收款收据》一份,但不足以证明与托运货物存在关联,故不予采信。
依照有关规定,对货物的赔偿受赔偿责任限额限制。航空公司以货物毛重每千克20元作为赔偿标准,赔偿方先生货物损失720元,运费277元,同时赔偿方先生处理货物损失的机票费1360元。(记者王冲寒通讯员王晓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