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安徽频道 6月19日,安徽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受贿一案,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现年41岁的王建华,1995年10月曾任灵璧县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1997年1月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5年时间内迅速升任至灵璧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县级。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自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份,王建华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和警官俱乐部休息室等处,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人民币1165300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王建华为“卖官”收受、索取本单位干警贿赂230余次,数额达人民币85万余元。
2005年10月17日,王建华被免去公安局长职务,同年12月7日,灵璧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其宿州市第二届人大代表职务。12月10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建华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决定对其逮捕。
王建华任职期间,曾先后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交警”和“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2004年被授予第四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卫士”的称号和宿州市首届“十大政法人物”称号,并五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在王建华主持灵璧县公安局工作以来,该局已经连续五次被评为“全省优秀公安局”;连续两度夺得“全国优秀公安局”;在市公安局组织的年终岗位责任制综合考评中,实现过“七连冠”。但媒体随后爆出灵璧县交警部门掠夺式执法形成畸型“弱肉强食”食物链——交警明目张胆“吃”司机、王建华肆无忌惮“吃”交警、交警内部逐层“吃”。(安徽商报汪涌武长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