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一名炒股高手向在证券公司上班的好友借钱炒股,约定给对方优厚的利息。不想,他在股市里马失前蹄,不幸“被套”,自然还不出巨款给朋友。近日,他被朋友告上法院。
31岁的曹先生是一名炒股高手,好友陈女士是一家证券公司职员。 2004年6月21日,曹先生与陈女士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载明曹先生自2004年6月21日至2005年6月20日期间,向陈女士借款人民币1875000元整用作股市投资,为期一年。逾期未还,按每日千分之一罚息。协议同时约定,陈女士有随时查询股票市值及资金的权利,但无操作权限。曹先生把该笔资金挪作他用,需与陈女士协商。2004年6月28日,陈女士通过证券公司向曹先生的账户打入1500000元。2004年8月31日,曹先生又向陈女士借了40000元整,约定2004年9月6日归还。后因曹先生资金周转困难,双方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陈女士同意还款期延期至2005年11月31日。然而曹先生已无力回天,陈女士于2005年9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曹先生还款。
庭审中,曹先生辩称,是陈女士委托自己炒股的,由于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导致了自己的损失;而自己并没有拿到一分钱。同时,曹先生希望陈女士能减免部分债务。对此,陈女士表示借款利息仅要求给付100000元。
庭审中,法庭凭借款协议证明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息,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曹先生偿还陈女士借款本金15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0000元,合计16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