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一名民警回家时从人行道边摔至坎下,不治身亡。其妻儿认为事发地护栏仅高0.48米,不足以保证安全,向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索赔24万余元。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市政管理部门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04年11月17日上午8时许,合川市公安民警王某被群众发现死于该市合阳城区一人行道坎下。 法医鉴定,王某系颅骨开放性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严重挫伤死亡,后认定为不慎失足而死亡。去年11月,死者的妻儿向合川市法院提起诉讼,以人行道石护栏仅0.48米高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合川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赔偿死亡赔偿金、子女生活扶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庭审中,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辩称,国家对人行道护栏的高度没有强制性规定,作为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者和管理者,他们已经认真履行了维护、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虽然未对人行道防护栏的高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其高度应当足以维护行人安全。该防护栏高度不足以保护行人安全,王某从人行道上坠落坎下与该安全隐患具有因果关系。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疏于注意和防护,致自己从人行道上跌入坎下死亡,自身具有较大过错,应减轻市政管理部门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该部门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晚报记者杨波通讯员高山
来源: 华龙网 2006-06-24 0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