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6月29日讯(记者徐燕华) 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行使行政强制时,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经过几次审议后,《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增加上述内容,对规范执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该条例今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待上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后,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但为防止市民向原行政机关举报后遭到推诿的情况,法规还特别增加了“原行政机关应先行登记,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内容。
考虑到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应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运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为对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作出更严格的保障,修改稿增加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
修改稿还增加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层级监督的内容,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责令其查处;发现查处有错误的,应责令其改正,或建议区(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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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都归城管管
条例规定,市(区)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包括:查处各种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有关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违反城市供热、供(节)水、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有关违反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有关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侵占风景林地、庭院绿地、开放式公共绿地和损害草、树木、绿化设施等行为;查处露天烧烤经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查处无照商贩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违法经营的行为等。责任编辑:亦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