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3万变性人迎来历史性判决
大法院首次许可变性人更改户籍性别
国际特稿
法制网驻韩国记者 刘复晨
6月22日,韩国大法院审理了一起户籍性别更改申请上诉案件。今年50多岁的A某实施变性手术后从女性变为男性,当他要求将户籍上的性别变更为“男性”时,原审法院曾驳回了他的申请,而当天大法院推翻了不允许他更改户籍性别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清州地方法院重审。
首次允许更改户籍性别
这是韩国大法院在司法史上首次判决批准变性手术后更改户籍性别的请求,变性人可以更改户籍的法律原则得以确立,改变了基层法院判决不一的混乱局面。这一判决将影响到韩国3万多名变性人的切身利益,预计他们将接连提出更改户籍性别的申请。
韩国大法院表示:“变性人也享有人类尊严和价值,以及追求幸福、过正常生活的权利。只要事实明确,具备与原性别相反的外貌,家庭和社会都接受了术后性别,而且没有违反社会福利和公共秩序,就应该认可其术后性别。”
而此前韩国大法院一直没有在法律上认可变性,1993年一名预备役中队长咨询变性人性别问题时,大法院回复“不允许更改户籍性别”;1996年大法院还下达过“对强暴变性人者不能适用强奸罪只能适用强制猥亵罪”的判决。
地方法院在判决变性人更改户籍性别的案件时,则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常常下达截然不同的判决。2002年,韩国著名的变性艺人河莉秀向仁川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户籍性别改为“女性”,并将姓名由“李景烨”改为“李景恩”,当时得到了法院准许判决。而A某看到河莉秀成功变更户籍性别后委托律师提出了申请,但一审和二审都被地方法院驳回。
大法院表示,应综合生物学因素、精神因素和社会因素判定性别,并指出了更改户籍性别的标准:医学上被诊断为性别转换症,接受精神治疗后症状不见好转;对术后性别产生了归属感;行为举止符合变性后的性别特征;周围人接受认可其术后性别等。大法院还表示:“变性人即使改变了户籍性别登记,也不影响已有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变性人及医生表示欢迎
对于大法院的判决,河莉秀表示,“这是极其正确而且理所当然的判决,应当对变性人的尊严予以法律保障,这一判决使变性人找回了人的基本权利。别人可能觉得这没什么,但对于变性人来说,没有比受人尊重更重要的事了。”
31岁的河莉秀还说:“在公开变性事实之前,因户籍性别和外貌不同遭遇很多不便。每次向政府机关出示身份证时,都不得不一遍又一遍地说明为何拿着与本人外貌不符的男性身份证。每当这时自己的隐私都会被彻底暴露,感觉特别难堪。”但她强调,“我不主张给所有具有异性倾向的人改变户籍性别,改变户籍性别应只限于那些经过变性手术、精神上和医学上都已完全变性的人”。
自从河莉秀承认变性事实并成功进入演艺圈之后,韩国人对变性人的态度有了很大改变。目前韩国正在播放有关河莉秀及其生活日志的电视节目,反响颇为强烈。
代理A某上诉案件的李泰和律师表示,“A某生物学上是女性,但精神和身体都是男性,变性后因身份证的性别和实际性别不符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结婚和就业都遇到了困难。接到大法院的同意判决后,A某对新生活充满了希望”。
成功为220多人实施变性手术的整形外科医生金硕权说:“每1至5万人中就有1人面临着变性问题,肉体性别和精神性别不一致而遭受的痛苦,与畸形或疾病所造成的痛苦没有什么两样。与治疗畸形和疾病一样,变性手术可以让无法正常生活的患者过上正常而健全的生活,至今变性人术后没有一人感到后悔。改变户籍性别恢复他们本来身份面目,使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一致是理所当然的。”
法律界和宗教界存在反对意见
同时韩国也有反对更改户籍性别的意见。大法院的两位大法官就表示,韩国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涉及“变性”这一新问题,因此应该广征民意经过慎重讨论后,由国会制定特别法或修改户籍法,以立法措施添补法律空白加以规范。同时为避免变性手术被犯罪分子利用,应该制定变性手术的详细准则。
因为变性人及其更改户籍性别将对价值观、社会秩序和相关制度产生冲击,也引起了一些宗教团体的反对。韩国基督教团体批评大法院的判决过于草率,是动摇基督教基础的重大事件,他们认为改变造物主决定的性别,不符合基督教的创世论观点。韩国基督教总联合会会长朴宗纯表示,“人为改变上帝给予的性别是非常危险的,上帝赐予的性别不能用法律来变更。大法院的判决违反天理不能接受,不能因变性人的幸福而破坏社会秩序”。
需要制定诸多后续对策
因为韩国实施强制义务兵役制,大法院下达可以更改户籍性别的判决后,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变性人的兵役问题。
韩国兵务厅23日表示,户籍性别由男性变为女性的变性人依法应判定为女性,可以免除兵役;户籍性别由女性变为男性的变性人应被视为男性,理所当然要服役。但目前韩国还没有相关的体检标准,术后男性只能依据“征兵体检细则”的相关条款之规定,视之为“睾丸缺损或萎缩”以及“阴茎折断”,符合免除兵役的条件,因此可能会被免除兵役。韩国兵务厅同时表示将与国防部等部门研讨完善变性人的体检规定。
变性不仅涉及脱逃兵役等法律义务问题,还可能带来权利关系的混乱。如在体育运动方面,是否允许变性人参赛;韩国民法不承认同性婚姻,婚后变性将成为离婚的当然理由;在家庭解体现象激增的情况下,允许变更户籍性别也将威胁到家庭这一社会基本细胞;此外,户籍法还没有关于“更改性别”的具体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变性人也是社会一员,他们真正需要改变的不仅是判例,更是社会认识和可以选择性别的社会支援。所以应综合考虑韩国的传统家庭关系和国民意识等诸多社会问题,尽早制定相关的后续对策,让变性人也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否则对变性人的偏见和差别待遇将得不到任何改善。 法制网首尔6月29日电编辑手记
在全球范围内,变性人已逐渐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同时,近年来变性人产生的法律纠纷和道德风险也日益增多,引发了一些法律和道德问题,冲击了主流社会的传统文化和价值取向,变性人的法律及伦理、社会等问题亟待解决。虽然每一个公民有自我决定权,但人的性别决非简单的私事,不仅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还牵涉到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甚至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变性手术毕竟改变了患者的生理性别,更主要是不同性别的人社会角色各异,具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构成不同的亲属关系等等。
在法治的架构内,尊重和保护变性人的各项权利,不仅体现出法律的宽容精神,而且标志着一个社会真正走向文明、开放和进步。但毕竟人为的变性手术,会带来诸多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复杂问题,亟需运用法律等多种手段预先防范和规制,亟待在理论上深入研究,观念上创新,实务上规范,立法上日臻完善。(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