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耐克后穿阿迪是否为不正当竞争
俩巨头为争“足球先生”法庭开战
法制网讯 记者李松见习记者黄洁两大著名体育用品商耐克公司和阿迪达斯公司为争夺郑智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6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就阿迪达斯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展开激烈辩论。
此前,因认为阿迪达斯操纵耐克代言人违反合同,在距离世界杯不到一个月的时候,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2002年中国足球先生”郑智及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
耐克公司提出,阿迪达斯公司在明知郑智与耐克公司有约在先的情况下,竟然“诱使、操纵”郑智违反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用郑智的形象大张旗鼓从事商业性推广宣传活动。而郑智则不顾自己对原告作出的郑重承诺转而签约阿迪达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庭审中,第一被告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第三被告郑智各自聘请了两名律师作为代理人。六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反驳。阿迪达斯(中国)和阿迪达斯(苏州)均认为,耐克公司提出的事实并没有明确针对阿迪达斯(中国)和阿迪达斯(苏州)。原告并不能证明二被告对郑智进行了“诱使”和“操纵”。即便被告确实曾“诱使”和“操纵”郑智为其从事商业宣传,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诱使、操纵”并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郑智的代理人对耐克公司指出郑智曾参与阿迪达斯商业宣传活动的事实表示认可。他同时提出,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耐克公司已经停止向郑智支付合同项下的报酬。为此2005年3月18日,郑智曾致函耐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而耐克公司至今并未作出解决二者之间合同纠纷的任何举动。代理人还提出,郑智作为一个自然人,并不从事商业活动,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应该成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被告。
耐克公司认为,按照足球界的“行规”,判断一个球员是否已与某赞助商签约,可以通过球员参赛时所穿的鞋。郑智在与耐克签约后,近一年的时间内始终是穿耐克的球鞋上场比赛,因此阿迪达斯公司不可能不知道郑智已与耐克签约。阿迪达斯公司和耐克公司是直接竞争对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利用郑智形象作宣传,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郑智是阿迪达斯公司所有侵权行为的参与者,其行为也是阿迪达斯公司侵权行为的标的,因此郑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案件将进行进一步的审理。(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