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多就要两张票,游泳馆这规定属不属于‘霸王条款’?”昨天一早,芝罘区田先生来到晨报接待室,反映他去游泳馆被拒之门外的经历。
7月1日,田先生来到西南河一家游泳馆,他像往常一样出示健康证和入场券,工作人员说:“不行,要两张票。 ”田先生问为什么,工作人员说:“问领导去,反正领导是这么规定的。”田先生表示不满意。这时,另一位工作人员领着田先生看了告示,告示上面写着:“七月、八月为暑期,实行双票制。”工作人员解释说,从2004年游泳馆就是这样规定的,因为暑期到了,许多学生都来这里游泳。“暑期到了,游泳馆就用价格来控制人数吗?”田先生说,他的入场券是去年买的,有效期至2007年,每张票价格为10元,“我买的时候,对方并没有告知我暑期要收两张票,而且,在入场券上,也并没有标明7月、8月实行双票,他们这种做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记者就这个问题咨询了烟台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入场券是合同约定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能单方更改,如果更改,必须第二方同意。那么在消费者入场券约定效力没有失效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属于经营者违约,消费者可以进行投诉、申诉以及起诉。编辑:傅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