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单位刘师傅心中有这样的困惑:我在单位已经工作了近十年了,当初进该单位时是以临时工身份招进去的,这些年来,我和其他人虽然都是干同样的工作,但工资福利待遇差别很大:正式工每个月有二千多元工资,我只有九百元;单位给其他正式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我没有。 为此我曾找过单位的领导,领导说我是临时工,所以存在这些差别,这种说法正确吗?难道在单位已经干了快十年了,还是临时工吗?
律师点评:
首先,“临时工”这个概念已经过时了,自从《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施行后,已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原来的所谓“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有名词。现在用人单位招用的合法的劳动者均称为合同制职工,而不论劳动者是从事长期工作还是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临时工”与其他所谓的“正式工”应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刘师傅虽然是以临时工的身份进单位的,但是在该单位工作了近十年,不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已形成了有效的劳动关系,刘师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次,《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刘师傅和其他人都干同样的工作,但工资待遇与所谓的“正式工”相差甚巨达上千元,所谓的“正式工”的工资是刘师傅工资的两倍还要多,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社会保险方面,《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劳动者就应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的社会保障,没有区分“临时工”和“正式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作了具体的列举规定,一般的企业单位都在征缴范围之列;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上述条例制定了更加细化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其中第三条不仅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缴范围作了规定,还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作了规定。只要是符合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就应当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分。刘师傅所在的单位以其是“临时工”为借口不为刘师傅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刘师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我想说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今天,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劳动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同样受法律的保护。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要做大做强,要在吸引人才上多下功夫,只要对单位的成长做出贡献的都是人才。用人单位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把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同时自身也要转换观念,不要用计划经济的老思想来回避责任。同时,劳动者也要学法、懂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虎,执业律师,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报大律师团律师。先后为数十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顾问。在所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以独特的方案设计、分析和处理能力,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电话:025-847240171370515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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