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2006年6月30日下午2时许,沈阳市公安局就《民主与法制时报》连续报道的“沈阳嫖娼疑案”首次召开复议调查会。这次调查会的申请人为鑫鑫足疗店女服务员——正在接受收容教育的李丽,被申请人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沈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傅聪主持召开调查会。调查会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被申请人认为,“我局查处卖淫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其认为事实清楚的证据有:100元人民币、宫双林的当场查问笔录、宫双林的亲笔供词、刘立和李丽在2005年12月23日的询问笔录和亲笔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在程序上,有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收容教育审批表、决定书,包括两个收容教育和行政处罚的告知笔录、送达文书、执行通知书、没收清单、罚没审批表、介绍信。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殷晓钧则认为:公安机关除了这些当事人供述笔录、100元人民币,没有任何物证,也没有现场勘验笔录,而当事人后来又都全部翻供了,根本不能证明卖淫嫖娼事实存在。对于殷晓钧提出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前后矛盾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细节不一致正好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对于殷晓钧提出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上有后来添加的痕迹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我们公安机关现场办案非常紧张,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能要求他们像律师、法官一样按逻辑顺序把所有的东西一一陈列出来吗?”
为李丽提供法律帮助的辽宁著名律师姜彩熠对此提出反驳:“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能说时间紧有些问题就可以忽略了。”姜彩熠认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与后来有关部门做的笔录是矛盾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有疑点的、相互矛盾的证据不能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