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 (晨报记者 文创实习生陈晨)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帮一山东人“炒外汇”,结果炒亏2.45万元。山东人不服气,认为“炒外汇”不合法,要公司退还他的这笔投资款,并要帮他炒外汇的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日前,渝中区法院以没有证据为由,判山东人败诉。 业内人士透露,在沿海,部分类似交易实质就是庄家与客户对赌,“客户的损失就是公司的赢利”。
“炒外汇”炒亏2.45万
山东人刘某诉称,今年2月,他被市内一家投资咨询公司聘为金融讲师。在参加完一个星期的培训后,公司告诉他要他投资“炒外汇”。但他表示不会,公司表示可让员工冯某帮他具体操作。
3月8日和9日,他向一个户名为“明朗”的账户分别打进2万和4500元现金。这笔钱折合3000美金,这是公司规定投资的最低限额。
刘某诉称,但是后来这笔钱全部亏损。公司蒋经理告诉他,如果要找回损失,还要再投1万进去。刘某觉得上当了,后将公司和冯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2.45万。辩称不可能代理炒汇
庭审时,刘某称,“炒外汇”就是个人外汇买卖,我国法律规定要经营外汇业务必须取得必要的许可手续,而该公司没有这方面资格。因此,他和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无效。
冯某是公司员工,帮他操作“炒外汇”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辩称,公司没有经营“炒外汇”业务的资格,因此没有经营该业务。公司从未授权或授意本单位的员工或其他任何人“炒外汇”。而且户名为“明朗”的账户不是公司的账户,也不是公司员工的账户。刘某向该账户打款,与公司无关。
冯某称,他与刘某不存在委托关系,他没有代理刘某“炒外汇”,也没要求刘某参与“炒外汇”,刘某为了谋利参与“炒外汇”,与他无关。
帮忙炒汇非代理炒汇
法院认为,刘某不能证明其打款的账户就是公司账户,刘某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个人外汇买卖的委托代理合同,其不能证明公司代理进行个人外汇买卖,也不能证明冯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冯某虽在帮助刘某具体操作个人外汇买卖,但不能认定两者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要求冯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2006-07-10 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