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当代版的“秋菊打官司”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叫曹强———一位上个世纪80年代复旦大学经济管理系毕业的研究生。
“事实将证明,我不是被告人,而是被害人!”1998年12月,江苏南通市通州法院二次庭审上,因“贪污罪”被起诉的曹强慷慨陈词。
2004年8月,江苏省高院向曹强宣布刑事判决:上诉人曹强无罪。手捧判决书,曹强潸然泪下。2730多个日夜,监禁了他一生中的黄金时光。
噩梦之始
1992年春,通州(江苏南通市辖区内通州)市委组织部主动找到该市外贸公司有经济管理研究生学历的曹强,希望他到组织部党员电化教育中心创办实体,曹强二话没说就答应了。
当年7月底,通州市联合发展公司正式成立。12月18日,曹强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与该中心签订了“定利润、定费用”的双包合同,明确该公司性质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1995年6月,中央发出通知: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通州市委组织部决定停办通州市联合发展公司,终止电教中心与曹强的承包合同。
哪知一桩飞来横祸正等着他。1997年3月初,一封关于举报曹强贪污、挪用公款的信飞到检察机关。他永远无法忘记:1997年3月1日至13日,整整13个白天12个夜晚,他不能喝水、不能睡觉,被时任通州检察院反贪局长为首的13名办案人员轮番威逼、诈吓,逼其交代时任副市长的徐某在任组织部长期间与他共同贪污受贿800万元的“事实”。对于莫须有的罪名和栽赃陷害,曹强拒不承认。
身陷囹圄
面对被控罪名,曹强辩驳:当时连作为法人代表的自己都是外借人员,公司根本不具备集体企业的资格,根本谈不上贪污和挪用公款的问题,更何况他于1995年11月29日就已和电教中心终止了合同。
然而,他的声音在强大的势力面前,是微弱的。1998年2月,法院一审判处曹强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人民币4万元,收缴非法所得10.2万元。另外,通州检察院同时扣押了曹强的各种债权凭条196万元之多。
曹强提出上诉。在看守所里熬过4个多月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决定。年底,一审法院重新做出判决:判处曹强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曹强非法所得14.79万元予以追缴。
在通州法院第二次庭审的被告席上,气愤不已的曹强做出陈述:“历史将证明,我不是被告人,而是被害人!”
然而,1999年4月,南通中院做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强不服,继续申诉。2001年4月14日,南通中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和刑事裁定。
宣告无罪
在失去自由的日子里,历经妻离子散、倾家荡产、疾病缠身,曹强一遍又一遍地申辩、上诉,前后写了200多封申诉信。2001年11月,案件震惊了赵秉志、周道鸾、张文等5位中国刑法学权威。
专家们于2002年4月21日出具了《曹强贪污罪一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几次判决均存在“适用法律有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不能证明申诉人曹强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和行为;曹强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经营的公司应认定为个人独资公司。
2002年5月,这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和曹强的遭遇,引起了高层领导关注。江苏省高院9月立卷复查,次年4月向曹强发出再审决定书。
2004年9月,曹强终于等来了省高院宣告自己无罪的刑事终审判决书。这是他接到的第六份判决书,此时距他入狱已过去2730多个日夜。2004年10月,曹强将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交给南通中院,并要求返还被检察院、法院罚没的所有债权凭据和财产。2005年,江苏省高院从南通中院将曹强国家赔偿一案直接抽到省高院处理,然而1年多过去了,曹强什么赔偿也未拿到。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