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名分合作社成长难
合作社对不少中国人来说,既熟悉又陌生。说“熟悉”,因为让人联想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全国农村无一例外地实行过“合作制”;说“陌生”,因为我国的合作制,在合作化后期,特别是公社化之后,追求生产资料的公有程度高、规模大(即“一大二公”),最后搞成“政社合一”的高度集体化体制,远离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了。 农民合作社在国外产生与发展已有150多年的历史。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化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竞争已由国内市场转向日趋全球化的国际市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浙江省农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以农民为主体、产品为纽带、服务为宗旨、民主决策为原则、农民增收为目标的多种形式的农民自发联合和合作的专业经济组织。蓬勃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农民带来了实惠,农产品竞争力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得到提高。但是,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道路上,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始终无法绕开,那就是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虽然农业法对合作社作了“依法成立、依法登记”的规定,但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例,导致合作社登记管理情况非常混乱:有的地方找不到合作社的登记机关,有的地方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有的甚至被登记为合作社有限公司。由于登记情况混乱,合作社销售农产品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采购合作社产品难以实现抵扣,合作社无法做大做强。此外,合作社也很难取得银行贷款,有的不得不以社员个人的家产作为担保。温岭市箬横镇西瓜合作社社长彭友达说:“以前西瓜合作社没名没分,什么都难。2003年海口西瓜基地遭了台风,我找了老家的银行贷款恢复生产,没有一家肯放贷。人家弄不清合作社是啥性质,是企业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最后我以个人名义才贷了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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