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布最低工资调整标准 广州780元/月深圳810/月
南方网讯 广东省人民政府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广东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个档次,最高的为广州的780元/月,最低的部分县及县级市为450元/月,深圳市仍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10元/月。
据了解,本次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200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原来的7类标准减少为5类标准,主要是根据全省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或接近的地区的标准合并,使最低工资标准逐步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全省经济协调发展。
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一类最低工资标准为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66元;二类包括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月标准为69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12元;三类包括汕头、惠州、江门,月标准为60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3.59元;四类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月标准为50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2.99元;五类为部分县(县级市),月标准为45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2.69元。《通知》同时规定,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距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介绍说,广东省从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七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就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来讲,本次调整是我省历史上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全省平均增长17.8%,最高的增长了32.6%.调整后大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接近或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标准水平目前居全国前列。
据悉,本次调整由省政府直接指定各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市辖县(含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距较大的,可选择比本市低一类的标准执行,改变了以前由省政府公布的各类标准,然后由各市从中选择一个至两个标准执行的做法,增强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的时效性和严肃性。
方潮贵同时表示,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实行的对劳动者最基本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保障制度,如果有企业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省人大也将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