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有了股份就成了公司股东,今后大家一定要树立主人翁意识。”众多公司在发行“内部股票券”时通常这么说。
昨日记者获悉,厦门中级法院一纸终审判决称,拿了“内部发行股票券”并非就是公司股东,“内部发行股票券”(下称“股票券”)只是虚拟股票、债权凭证。
原厦门同盛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同盛唐公司)职员方先生,在职期间拿了两笔特殊奖金:两张各1万元的“股票券”和一张2000元的“红股券”。
2005年,方先生离职,手上这三张“券”却成心病。方先生欲将“股票券”和“红股券”兑换成现金,同盛唐公司却称,公司是为了激励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才给他三张券,方先生已离职,三张券的所有权利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因交涉未果,今年1月17日,方先生告上法院,称同盛唐公司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发行股票,要求同盛唐公司将“股票券”和“红股券”兑现。
官司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认为“股票券”和“红股券”只是债权凭证而已。厦门中级法院判决称,根据票面记载内容,方先生持有的2万元“股票券”可兑换成现金;方先生不符合“红股券”兑现要求,2000元不能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