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姜静金陵晚报报道昨天,记者从南京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对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的标准作了相应的提高,对救助对象作了相应的调整,申请救助对象也作了一定的细化。
救助对象有改变
记者了解到,新的补充意见中,救助的主要人群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患有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白血病的人员(简称一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患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红斑狼疮、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的人员(以下简称二类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城乡居民中患有前面所指的二类人员中的12种疾病和重症精神病的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市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四类人员)。新的补充条例和2005年《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比,慢性重症肝炎、红斑狼疮、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的人员是新纳入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原来旧的条款中,心力衰竭、呼吸衰竭的人员被取消,不再纳入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提高
新的补充条例规定,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参加的各类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的一类、二类、三类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30%给予救助,本年度内医疗救助累计分别不超过3000元、2000元、1000元。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类、二类、三类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内医疗救助累计分别不超过6000元、4000元、2000元。记者了解到,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类、二类、三类人员,新的标准比原来分别提高了一倍。原来的旧标准是,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50%给予救助,本年度内医疗救助累计分别不超过3000元、2000元、1000元。其次,新的补充条例中,对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患一类、二类、三类疾病以外病种确需住院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以上部分(含1000元),按50%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000元。此外,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受最低医疗保障的低保人员凭医保定点医院诊治证明或住院通知单,当年度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医前救助,其中一类人员1000元,其余人员500元,与医后救助共同计入年度医疗救助总额。农村五保对象无障碍进入合作医疗后,根据有关规定,区县财政按照每个五保对象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在供养经费中增列五保对象医疗补助预算,用于五保对象合作医疗之外负担的医疗费用的救助。
申请条件改变
记者了解到,新的补充意见中,对个人实际负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项目支付范围内,本年度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参加的各类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渠道报销后,由个人实际支付的部分。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到惠民医院和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农村居民须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后,方可申请重大病医疗救助。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擅自到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凡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等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新的补充意见还要求,各区县严格按照去年的《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医疗救助资金,规范工作操作程序,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执行后,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分别向市民政、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季报表》。经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市里承担和补助的资金拨付至有关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