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贷款人因伪造购车合同挪用贷款锒铛入狱
新快报讯 (记者曹晶晶 实习生 李菲丹通讯员陆丹)近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奇的还贷案件。广州人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帮亲戚卢某向银行贷得购车款45万元,谁料,卢某的购车合同系伪造,巨款被挪作他用。 诈骗行径暴露后,卢某锒铛入狱。而“无辜”李某则背上了沉重银行债务。
碍于情面借名贷款
今年38岁的李某是广州人。李某称,2001年12月,他的一位亲戚卢某找到李某,表示需要购买一辆奔驰S320,要求用李某的名字作为车主,各款项均由卢某支付,并承诺所有的贷款手续及相关责任俱由他负责。李某碍于情面,就答应了卢某的请求,随后将自己的相关资料交给卢某。2002年1月,李某签署了车贷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银行向李某发放汽车消费贷款45万元,用于李某购买奔驰S320品牌一辆。同时,李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金额为49万余元。合同订立后,银行依约将45万元划到李某的账户内。之后的还款情况,李某并不清楚。
骗贷买车事发被判刑
2002年10月,李某突然接到贷款银行的催款通知,李某才知道卢某已经拖欠银行好几个月的供款。李某遂寻找卢某想将事情弄清楚,可这时卢某已不知所终。据查,卢某以李某名义与广州市越秀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以120万元购买奔驰S320汽车的虚假协议,并伪造了个人收入证明等资料,在骗得农业银行45万元车贷后,卢某购买了另一辆汽车。卢某仅归还了贷款本息8万余元就停止供款,骗取贷款本金38万元。广州市中院已于2004年对卢某作出刑事判决。
“代人受过”还债38万
卢某因诈骗入狱后,银行在2005年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归还车贷38万元。李某在法庭上辩称,银行在没有核实是否有真正购车的情况下,仅仅一周内就批准贷款,被骗是因为自身的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银行与李某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有效。因此,李某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归还借款。卢某的犯罪行为,并不影响李某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故李某仍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给付贷款银行借款本金38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