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孙先生的游艇假日因旅行社食言而泡汤,近日,孙先生获得全额退赔旅行费。
据孙先生称,2004年9月21日,他在工作人员的宣传下,与旅行社签订了关于旅游分时度假权益的合同。即在今后十年中,孙先生可以租用旅行社的游艇度假,每年一次,所有费用为1.75万元。 但合同签订后,旅行社迟迟没有通知孙先生来度假。孙先生随后了解到游艇度假一事子虚乌有。2005年9月9日,双方在南京市鼓楼区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旅行社承诺在2005年10月18日前退还1.75万元。然而旅行社至今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孙先生只好诉至法院,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关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在鼓楼区消费者协会达成过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旅行社未按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1.7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