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彬通讯员何伟李杨城市快报一年间,北京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经理沙某为牟私利,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单位资金5400余万元,给证券公司造成高达1000余万元的损失。该案经和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平区法院近日以挪用资金罪、受贿罪对其判刑1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某,今年36岁,2001年10月起担任北京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证券营业部经理,主管全面工作。2002年7月至2003年间,沙某利用能够操作客户账户保证金等职务便利,挪用营业部受益券资金和客户保证金共计5400余万元,或借贷给他人或用于个人营利。其间,沙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60万元。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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