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涨跌停板制度在维护中国股市稳定方面功不可没,但也带来一些负面效果。上证所创新试验室昨天指出,涨跌幅限制总体上加剧了涨跌停发生后的价格波动,建议首先可放宽上证50成分股涨跌幅到20%,然后在时机成熟时(如推出了个股断路器制度)取消涨跌幅限制制度。
据上证所创新试验室有关人士介绍,价格稳定制度(如涨跌幅限制)的基本目的是限制证券价格在短时间内出现大幅度波动。但存在两种不同的价格波动:因证券基本价值发生变化导致的基本波动和因噪音交易等导致的临时波动。价格稳定措施(包括涨跌幅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限制临时波动性,而不是限制基本波动性。如果某项价格稳定措施在限制临时波动性的同时,也严重限制了基本波动性,那么,该项价格稳定措施不是有效的、成功的措施。
为实证研究涨跌幅限制的效果,上证所创新试验室以上证所全部上市股票为考察对象,对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和未达到(或接近)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进行分组比较,从三方面检验涨跌幅限制对市场效率的影响:一是涨跌幅限制对价格波动的影响;二是对流动性的影响;三是对价格发现的影响。
“研究结果表明,涨跌幅限制措施不能限制基本波动,但对限制临时波动有一定意义,并具有拉动价格接近涨跌停的磁吸效应。同时,涨跌幅制度还限制了基于价值波动而导致涨跌停股票的流动性。”据该人士解释,这意味着存在涨跌幅限制时,当股价达到涨跌停后,投资者无法通过提高买入报价或降低卖出报价来实现交易,从而引发流动性干扰效应。
不仅如此,研究结果还显示,当存在涨跌幅限制时,股价到达涨跌停后交易会出现暂停,从而延迟股价反应信息的速度,使本应在当天达到的均衡价格延迟到随后的交易日实现,导致价格发现延迟效应,即延迟了均衡价格的发现过程,从而影响到市场的有效性。
“研究结果表明,涨跌幅限制总体上看加剧了涨跌停发生后的价格波动,引发了助涨助跌效应,阻碍了相关交易的正常进行,形成了流动性干扰,降低了价格发现效率。”该人士指出,涨跌幅限制对市场的不利影响,在因证券基本价值发生变化而导致涨跌停的事件中尤其显著,但对由于临时波动导致的涨跌停事件的影响总体上看则不甚明显,这说明,涨跌幅限制措施总体上看弊大于利,放开或改革涨跌幅限制将有助于改进沪市整体市场效率。
他表示,考虑到仍有必要限制临时波动,故建议对涨跌幅制度作如下改革:一是逐步放开涨跌幅限制。首先可放开或放宽那些因证券基本价值发生变化而导致涨跌停事件占比较高的股票,如上证50成分股和ST股票。建议首先可放宽上证50成分股涨跌幅到20%,然后在时机成熟时(如推出了个股断路器制度)取消涨跌幅限制制度。
据介绍,个股断路器制度是动态涨跌幅、静态涨跌幅和波动断路三者相结合的一种价格稳定机制,在欧洲市场被广泛使用。其基本思路是,当前后两笔交易价格达到一定幅度(动态涨跌幅)或最新价格达到参考价格一定幅度(静态涨跌幅)时,市场中断连续交易,启动集合竞价,集合竞价后继续连续交易。个股断路器不限制某个证券当日的最高涨跌幅度,因此不会阻碍因证券基本价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价格涨跌;同时个股断路器机制形成的波动中断,对于冷静市场,限制临时波动,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个股断路器机制是放开涨跌幅后较好的市场稳定替代机制。
而对ST股票,该人士表示,尚不宜全面放开S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但可考虑实施一种涨跌幅限制和放开相结合的制度,如目前ST股票每日涨跌限幅(5%)不变,但一旦某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涨停或跌停,则于第四个交易日当日放开该股票的涨跌幅度,第五个交易日重新实施5%的涨跌幅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