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7-217:35:456月15日,美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今日美国》发表文章称,中国使用注射死刑执行车,“是为了更便捷、更完整、更有效地摘取、买卖死刑犯的器官。”
“遵义中院绝对不存在这个情况。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祖良反驳说,通过死刑执行车来摘取犯人器官是不可能的,“执行注射死刑后,死者尸体要接受殡仪馆、家属和法院三道环节的监督,不可能出现违反人权、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况”。
研制死刑执行车
全球实行注射死刑的国家只有三个,除美国、新加坡外,只有中国拥有注射死刑执行车,遵义中院又是国内第一个“吃螃蟹”者。
“第一个被执行者是张仕强。”李祖良回忆。外号“九指狂魔”的张仕强,因被指控杀死卖淫女和杂货店老板、强奸妇女并且预谋杀害狱警,2004年初被核准执行死刑。
2003年初?熏遵义市中院向市政府申请购买死刑执行车获得批准。李祖良派人到处“取经”,均无功而返,于是他下决心和重庆金冠汽车制造公司,联合研制改装注射死刑执行车。
让死亡变得更舒服些
“相比枪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李祖良说,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
重庆律师邱兴盛曾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6年,他回忆枪决场景时说,法院一般在行刑前一天,派人到交通方便的郊区马路旁找一块空地作为秘密、临时的刑场。执行当天,沿途都要戒严。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必须很近。“考虑到中国人有一种保全尸的观念,给死刑犯保存一个完整的面部,法警会叫犯人张开嘴巴,以便让子弹从他的嘴里穿出。”邱兴盛说。
对于那些担任“现代刽子手”的法警来说,每次执行任务,都要承受巨大心理恐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死刑研究专家刘仁文说,“注射死刑带来的压力则要小得多。”
“注射死刑符合联合国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的要求,即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刘仁文说。
死刑在中国
在古代应用广泛的“斩刑”带来的痛苦较轻,但“身首异处”却让国人感到更为屈辱和恐惧。
1910年5月15日,《大清现行刑律》规定死刑分为斩、绞两种;1914年11月27日,民国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法》,规定“死刑得用枪毙”。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沿用枪决的方式。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院作为试点单位,执行了第一例注射死刑。
何去何从
伴随着注射死刑方式的缓慢推广,另一种质疑也开始出现,被注射死刑者往往是“贪官、有钱人”,从沈阳的刘涌到副省长王怀忠,从成克杰到亿万富翁袁宝璟,注射死刑似乎成为一种“待遇”,而普通刑事犯只能“挨枪子儿”。
“选择枪决或注射,不由罪犯本人选择,而由法院决定。”一位遵义刑庭法官透露,但是法院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
“虽然每次执行注射死刑的药价仅300元,但注射死刑的延伸成本却很高。”一位高院法官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注射死刑的药物和一次性器材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放。同时为确保药物安全,每一次执行注射死刑,地方法院必须单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还要派两名法官坐飞机去北京领药”。一位法官说,“对很多地方法院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这样的局面显然不利于扩大注射死刑,这一更人性的死法的推广。据《南方周末》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