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
本报讯(记者 薛辉 实习生 吴晓怡 李锦清) 即日起,我省河道采砂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为规范我省河道采砂行为,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批转了省水利厅制定的《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我省各河段采砂的分级管理。
根据规定,闽江特定河段(自闽清县水口电站坝下至入海河口)、九龙江特定河段(自西溪左岸康山隔堤至桂林排涝站)、晋江特定河段(自金鸡拦河闸至入海河口)的所有河道采砂项目,按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闽江、九龙江、晋江特定河段以外的其它河段以及本省其它河流的河道采砂项目按以下规定许可:(一)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含十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许可发证:(二)经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单个可(限)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在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提出申请意见后,报设区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另外,经省人大批准的《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河道采砂管理实际情况,对特殊时期、特殊河段的河道采砂许可进行直接调控。 (责任编辑:张剑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