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晓丽 实习生何志萍)记者昨日从广州市食品安全网上获悉,正在拟订中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完成了第七稿的起草工作,其中专门对召回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的第七稿中,专门列出一节,对食品召回作出了专门规定:无论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强制召回被作为制度规定下来。该条例草案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召回的相关费用由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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