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凌晨,杭州城东公园一座名叫“幻”的少女铜像被窃贼锯走,只留下一对孤零零的脚掌,至今让人记忆犹新。(都市快报2月28日第一版《昨天凌晨发生一起最“惨无人道”的铜雕被盗案一少女被锯得只剩下一对脚掌》。 此后,都市快报曾连续追踪报道,直至窃贼被抓获。)
昨天上午9点,铜少女被盗案在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
4名被告身穿蓝色囚服,在法警的押解下,低着头、佝着背,依次走上被告席。
女检察官裘菊红宣读起诉状。
2月26日深夜,刘某、郭某伙同“小龙”、“云南”(另案处理),偷了一辆三轮车,带了两把锯弓、两把锯条,来到贴沙河边的城东公园铜少女雕像前。
4人现场分工,刘某和“小龙”负责望风,郭某和“云南”负责锯铜少女。两人从脚跟处开始锯,一直锯到次日凌晨,4人一起用力摇,才把铜少女弄断。
4人把铜少女装进大编织袋,抬上三轮车,运到下城区一家废品收购店想销赃。但店主嫌这个东西太大,没敢收。
当天中午,“小龙”和“云南”找到建德人胡某,胡开了一辆小货车,一起把铜少女运到老家,卖给了当地开废品收购店的吴某。
吴某嫌铜少女太大,不好卖,拿来了一台切割机,花了2个多小时,把铜少女割成五六块。吴称了称,共250斤,以每斤9元的价格成交。“小龙”、“云南”拿到2250元赃款回到杭州,分给刘、郭、胡、吴“劳务费”每人200元。
4被告对指控的事实基本认可。“被告人刘××、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胡××、吴××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赃物罪。”裘检察官说完,拿出一份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书。
鉴定书显示,2001年5月,杭州市政公用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美院签订协议,耗资26.8万元,在城东公园打造了3件大型雕塑———“幻”、“秋菊”、“春蚕”。
认证中心用成本估算法,扣除折旧,估算出铜少女“幻”的现有价值为3.8万元。
检察官说,盗窃罪的起量标准,是指盗窃物的实际价值(一般以评估为准),而不是最终所获赃款。
4被告属共同犯罪,对犯罪后果应共同承担。对每个被告定罪量刑时,都应以铜少女的总价值3.8万元为依据。
刑法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浙江省的规定,2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裘检察官最后着重提出:“与普通盗窃案不同的是,本案涉及的铜少女是一件艺术品,但艺术品的价值很难估算,量刑分档时一般不予考虑,但可以作为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考虑。”“分给我的200块钱,我寄回四川老家了!”33岁的刘某在最后陈述时,哭了起来,“我家里有个生病的老母亲,小孩才6岁,我爱他们,没想到偷铜像有这么重的后果,请求法官从轻处理。”“我也只拿到200块钱,而且当时就借给‘小龙’了,他到现在还没还给我!”23岁的郭某在被告中年龄最小,在法庭上直说后悔。
11:30,开庭审理两个半小时后,法官当庭宣判:
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以销售赃物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以销售赃物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殷志艳通讯员江检法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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