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未按期交房裁决为“不可抗力”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1年6月21日,申请人何某某为购买房屋,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对房屋价款、交房时间等有关事项及违约责任进行相应约定。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延迟交房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被申请人答辩称延迟交房的原因在于不可抗力的特殊因素(2001年6-7月份的大雨到暴雨)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2001年6-7月,深圳出现罕见的强雨天气,这种强雨天气被申请人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对被申请人室外工程正常施工是无法克服的障碍,属于不可抗力,被申请人延迟交房应免责,免责期间为60天。
争议焦点
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枉法裁判行为
仲裁裁决作出后,何某某以仲裁员庭审渎职、依据伪造的证据枉法裁判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其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串通指使施工方和监理捏造事实,伪造了《关于延长工程施工工期的报告》及《某某名苑(涉案房产)工程工期事实情况》两份证明。申请人从深圳市建设档案馆取得的备案材料可证明申请人所购房产外墙工程已于2001年5月15日施工完毕且符合要求,而非仲裁中被申请人所辩称的涉案房产2001年6-7月正处于室外工程施工阶段,由此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明是伪造的证据。仲裁庭以这两份伪造的证据作为主要断案依据,所作出的裁决是完全错误的。
二、仲裁员在审理中无视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视大风暴雨为不可抗力,偏袒被申请人,滥用、歪曲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仲裁员违反法律及公平精神,作出的裁决为枉法裁判。
裁判结果
申请撤销裁决理由不成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以其提交的《防水工程渗、漏试验记录表》和《外墙渗淋水试验报告》证明涉案房产外墙施工已于2001年5月15日完工,但并不能以此直接证明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关于延长工程施工工期的报告》和《某某名苑(涉案房产)工程工期的事实情况》这两份证明是伪造的;申请人就其提供的两份证据的有关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所作的谈话记录是申请人单方制作的,申请人未申请上述单位人员出庭作证,且申请人所提供的谈话记录均是被访人员的个人意见,并无确凿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份证据是伪造的,该谈话记录人民法院不予采信。申请人称仲裁庭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伪造证据进行裁决没有证据支持,该项撤销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申请人认为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向仲裁庭提供的原始施工记录互相矛盾是误认,以及仲裁庭认定大风暴雨为不可抗力属于枉法裁决的问题,法院认为这是申请人与仲裁庭对案件证据的采信及对大风暴雨是否为不可抗力这一事实及法律适用持不同意见,而仲裁庭以深圳地区2001年6至8月是多雨天气对被申请人房屋施工有影响属不可抗力,对其免责的裁决是案件实体方面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故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处理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当事人对国内民商事仲裁裁决不服的,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无论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对案件的处理都应当由合议庭评议决定。合议庭在评议后,如果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反之则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则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实践中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也屡见不鲜。
法官简介
方志钢
方志钢,男,1980年由高校调入法院工作,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二十多年,国家四级高级法官,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曾有《经济法导论》(合著)、《农村经济合同简论》等著作出版发行,并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等多篇论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等报刊、杂志。(记者吴涛通讯员 谭晓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