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日臻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全社会的人大意识日渐浓厚。视人大为靠山,有事找人大反映,有意见找人大提,有不平找人大诉,似乎成为大多数普通群众遇到麻烦事的第一选择。 特别是《信访条例》的实施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人大信访工作提出的“五句话,二十字方针”和“四个百分百”的要求后,人大信访工作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人大信访工作,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作用正在突显。
但是,毋庸讳言,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当前不少地方的人大信访工作并不尽如人意。有的地方在办理信访案件时往往以“人大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为由,将信访事由或信访件在登记后批转到有关部门了事,有的甚至在面对群众的再次询问时,给出“人大已经监督(批转)过了,还能怎样”的答复,使人大信访部门完全沦为了一个“中转站”的尴尬角色。这不仅使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使人大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和威信受到极大损害。
笔者认为,有的人大信访部门成为“中转站”,不外乎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是责任心缺失,不愿较真。基层人大信访工作本来就人少事多,如果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缺乏“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政治敏感,自然会视上访群众为“洪水猛兽”而“敬而远之”,实在避之不及便一“转”了之。
二是对人大信访的性质、地位及特点认识不清,不敢较真。群众到人大反映的问题,大多涉及到政府、司法等强势部门,如果认识不到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依法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批评、意见,运用法律手段促使有关问题的解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很多时候就会问题还未处理,一看涉及的部门就先胆怯三分,更别说“为民撑腰、为民做主”了。
三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较真。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各地人大信访工作虽然大都建立了登记、转办、督办、反馈等工作制度和程序,但实践中有很多信访案件的办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必要的刚性手段,处理的方式方法甚至理念都会随着领导、承办人员的变更而发生改变。再加之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善于把信访工作纳入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总体框架中开展,没有用足质询、罢免等刚性手段,面对批转到有关部门、单位后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和反馈的信访件,常有“有心无力”的感觉,久而久之,也就无奈地充当了“中转站”的作用。
要想摆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中转站”的尴尬角色,当务之急,一是要大力提高人大信访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要引导他们认清人大信访工作的性质、地位及特点,明确“不直接处理问题”不等于“不处理问题”,要“以爱民之心,尽为民之责”,以十分的耐心、百倍的热情对待人民群众的来访;要使他们具备尽量广博的法律知识,熟知各个部门单位以及基层的责权范围和工作流程,必要时能会同人大常委会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操作性强的办理建议。二是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对人大接访的范围进行规范。对那些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案件,要直接受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督办,直至问题依法得到解决;那些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依党纪政纪查处或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人大信访工作人员要明确告知上访人办理途径,并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如果眉毛胡子一把抓,必定会使有些案件长期办不了也办不好,给群众以推诿、拖拉之感,使人大形象受到损害。三是加快《监督法》的立法进程。通过立法,把人大监督权的范围、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方法及程序、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并且把人大信访工作开展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有机结合,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一定的?
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从理论上讲,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使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违背公平正义、违犯法律法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有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予以解决的权力。当人民群众穷尽所有已知的途径,来到国家权力机关寻求问题的解决时,必是满怀着无奈和最后的希望!所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信访部门理应成为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成为人民群众主张权益、明冤申屈的“终点站”而决非“中转站”!(作者:山东日照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