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在贵阳某酒店工作的女员工周某,在2003年7月21日至2005年3月20日每月工作时间为200小时,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32.6小时,但酒店只在2003年发过一次加班工资,在2005年发过一次双薪。 经仲裁委裁决,酒店应向周某支付加班工资6000余元。酒店不服,诉至法院,经贵阳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从2003年7月21日起至2005年3月20日止,周某在法定节假日共计上班12.5天。2003年,酒店支付周某当年的加班工资895元,2005年1月支付周某双薪990元。2005年8月19日,周某以要求酒店补发加班工资为由,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员会裁决酒店向周某支付加班工资6498.4元。酒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云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每天的工作时间虽然未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但其每月工作时间为200小时(8小时×25天),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32.6小时,自2003年7月21日至2005年3月20日,周某共延时工作652小时(32.6小时×20个月),因此酒店应支付周某此期间的加班工资6564.7元,扣除已发加班工资895元,故判决酒店向周某支付加班工资5669.7元。
酒店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