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碧蓉)经过几个月的探索,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迈开了由城市扩大到农村的步伐。目前,兴安县在我市率先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制定并实施《兴安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今年以来,为切实解决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问题,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在农村建立并实施低保制度的新路子。 从今年3月1日召开全市建立并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研讨会后,大部分县区积极响应,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中,永福、临桂、平乐、叠彩、象山、雁山等县区已草拟了实施办法或规定,上报本级政府审批。兴安县则成立了农村低保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出台《兴安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据了解,兴安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农村居民年维持最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用等费用制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根据《兴安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规定,2006年兴安县农村低保标准为人年均625元,原则上人均月补差为25元。今后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货币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发放,款物每季度发放一次。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享受对象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对有一定收入的享受对象按差额发放。近期,兴安县民政部门将开展对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摸底工作。今年9月底,将正式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市民政工作分析会上了解到,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的要求和市民政局的意见,我市争取在今年第四季度全部建立并实施农村低保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