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 (记者 杨野 实习生王丽佳蔡蓉)808路公交车女售票员严某与女同事黄某开玩笑过火导致抓扯。严某怀孕两个月的胎儿当天流产,昨日,严把踢人者黄某告上了南岸区法院,认为是对方一脚踢掉了她的孩子,因此请求判令黄某赔偿损失3万余元。
抓扯后胎儿流产
去年7月20日下午1点左右,同是售票员的严某、黄某在位于南岸区融桥半岛的808路调度室内吃午饭。严某开玩笑,说黄某的丈夫“偷人”,不到站就停车拉客。
黄某听后,与严某争吵起来,乃至发生抓扯,后两人被同事劝开。严称,对方抬脚踢了她的腹部一下。
约1小时后,严某出车回来,觉得肚子疼痛难忍,到市六院检查治疗。但医生告知无法保住胎儿,严某只好做了流产手术。
事后,严某的丈夫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调查后,对黄某治安罚款50元。但就赔偿问题,双方在单位的主持下调解无果,严某诉诸法律。
庭审中,双方就案发前谁先动手、严某流产是否与黄某有直接因果关系进行了激烈辩论。严某的律师称,严某已32岁,属高龄产妇,如果要再次怀孕,会有很大危险,流产对生理、心理都造成了极大损害,因此在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之外,还应追加3万元精神损失费,共计33321.87元。
担心丧失生育能力
但被告方的律师称,“偷人”本是售票员之间的一个行业俗语,指没到站就停车装客,因此“偷人”一词没有污辱人的意思,结果原告误解,引起纠纷,因此原告自有直接过错责任。且严某流产与黄某的行为是否有直接关系,还应待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由于庭审还需落实相关证据,法院定于5日后再开庭审理。
严某的丈夫称,他和妻子结婚刚两天就发生了这件事,很担心妻子因这件事丧失生育能力。
记者就本案是否构得上刑事案件,咨询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世强。张律师个人认为,本案中,受到侵害的主体是孕妇而非胎儿,因为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生命”,因此被告不构成过失杀人。但孕妇本人是否受重伤或轻伤,则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来源: 2006-08-01 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