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庭集体鼓掌案续:父亲状告教师被驳回
本报温州7月31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包珍珍) 轰动一时的温州七中自杀女生父亲状告教师法庭集体鼓掌案有了初步结果。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作出民事裁定: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吴立俊的起诉。
2006年1月17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九山湖边发现尸体与遗书。经家属辨认,尸体为温州七中女生吴雯雯。2006年4月17日,吴雯雯父母诉温州市第七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吴雯雯父亲吴立俊诉称,当日下午,当温州市第七中学委托代理的金疆律师发表完第一轮代理意见时,庭下突然爆发了整齐、热烈、持续的掌声,原来是温州市教育局和温州市第七中学领导带队前来参加旁听的五六十名教师在集体鼓掌。为此,吴雯雯的亲属们纷纷指责鼓掌的老师,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庭审被迫中止。
吴立俊认为,这次鼓掌是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的侵权行为,是对死者吴雯雯的不尊。为此,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温州市教育局和温州市第七中学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吴雯雯家族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本报7月19日曾对此案作过报道)。
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原告吴立俊没有提供作为其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之证据材料,就以教育局和学校为被诉主体诉至法院,尚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立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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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话题:教师该不该公开赔礼道歉? |
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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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
正方:花季少女之死,在法庭上温州市教育局和温州市第七中学领导带队前来参加旁听的五六十名教师在集体鼓掌竟然爆发了整齐、热烈、持续的掌声。太不应该了,父亲完全有理由壮告他们,这是对死者吴雯雯的不尊,所以应该让他们道歉。 |
反方:教育局的教师们是对金疆律师发表意见的尊重,没有对死者的不尊,尚不符合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还是要驳回原告吴立俊的起诉。 | |
|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