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9月起实施
早报讯(记者郭桂花)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前日对外发布了《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
新办法同时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和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并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如不按相关法规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公共停车场:将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厦门市将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信息将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公共停车场必须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并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和通讯设备,同时须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尽到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的责任,以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公共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明显标志。
在厦门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厦门市公安交通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道路停车场:
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厦门市公安交通部门将对道路停车场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对道路停车场予以及时调整,在交通繁忙时道路停车场应禁止停放机动车。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消防通道;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管线的;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的;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
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或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时,公安交通部门将对道路停车场及时予以撤除。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道路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在道路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在限时的道路停车场停车,不得超时停车。住宅区停车场:
禁止停放大型货车
住宅区停车场禁止停放大型货车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当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不占用绿地和消防通道的前提下进行。
在住宅区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违反这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停车场收费:不提供票据可拒付停车费
停车场的收费办法由厦门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经营性停车场应使用厦门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道路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使用由厦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