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审定后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 邢贵洲通讯员杨建清)7月31日下午,记者从市交巡警支队了解到,由市公安局起草的《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快处规定》)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阅通过并印发,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审定后的《快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当日,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负责人于学龙告诉记者,《快处规定》的起草制订是按照《威海市政府今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的。该规定主要对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由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和规定。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方便群众,维护交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他介绍说,《快处规定》主要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分别就适用范围、处理程序等条文做了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行为分类、定责、赔偿调解、排除条款、处罚规定等也进行了详尽规定。
据了解,《快处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可能持续到9月初。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部门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规定进行调整修改,然后提交政府有关方面最后审定。10月1日,该规定将正式在我市颁布实施。
快速处理 减少拥堵 保障畅通
——警方解析《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
新闻提示
7月31日下午,由市公安局起草的《威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快处规定》)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我市为什么要实施《快处规定》?其具体内容有哪些?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负责人于学龙。
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轻微交通事故“私了”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市为什么还要制定《快处规定》呢?
于学龙:实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简单的方法处理交通事故。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快速处理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二是交通警察当场使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一,它是落实执法为民宗旨、深化便民措施的需要。第二,它是减少交通拥堵、保障畅通的需要。第三,它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需要。
记者:征求意见稿主要对自行协商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民警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情况做了规定,那么,哪些交通事故不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呢?
于学龙:一、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而无须报警的交通事故的范围。二、符合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即使是简单、轻微事故,当事人也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一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二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是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四是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五是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六是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快处规定》主要细化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步骤。其中第六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的每车只有2000元以下车物损失的交通事故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当事人应当在事故现场及时向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报案,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按保险合同规定办理理赔手续。·记者邢贵洲通讯员 杨建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