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车主要求按交强险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只按第三者险理赔
本报讯 (记者 陈俊杰通讯员黄兆峰)无责车主要按交强险赔偿,保险公司则要按第三者险理赔,双方闹上公堂。昨日,东城区法院受理了北京第一起适用交强险条例的索赔案。
理赔金额相差90
%车主沈先生说,今年6月22日,他在人保东城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止。7月3日,鲁女士驾驶沈先生的车子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鲁女士带夏某就医,并交纳了检查治疗费用1508.6元。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事后,鲁女士和沈先生要求人保东城支公司依据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车辆损失及夏某的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以沈先生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为由,仅同意支付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的10%。
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沈先生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检查费用及车辆损失共计1774.60元。
专家亦存争议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条例”规定,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之前,司机投保的均是第三者责任险,它与交强险的明显区别在于能否无责赔偿。在施行交强险条例之前,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了无责赔偿的责任。交强险施行之后,第三者责任险则是按责赔偿。
但交强险施行后,绝大部分司机的第三者责任险仍未到期,无需马上投保交强险,形成了投保交强险的过渡期,其中最长的过渡期到明年6月29日,原告沈先生就属此种情况。
因此,此案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适用交强险规定进行无责赔偿,还是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拒赔或只赔10%?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说,应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而也有律师认为,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来理赔,而不应按新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