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是国家广电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对减肥、丰胸、增高、药品、医疗器械五类电视购物节目实行禁播的第一天,但各类禁播节目仍不断播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致电违规播放广告的省级卫视的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限期整改”无甚效力
就实效性而言,禁播条令的下达,至少意味着两层含义,一是对禁播范围、时间、责任主体等加以明确,二则是明确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 只有二者同时起作用,才能确保禁播举措落到实处。如果仅仅是提出要求,却忽略对违规者的处罚,那么禁播条令将变成一纸空文。
播放已被严令禁止的电视购物节目,其违规行为显而易见。而“限期整改”则根本不能算处罚,仅仅是一种善意的提醒。这颠倒了电视台和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管缺位的现象也正由此而生。可以想象,既然禁播条令可以成为一纸空文,那“限期整改”的通知同样毫无监督实效。到时,主管部门是不是还要下发第二道,甚至第三道“限期整改”通知呢?福建省福州市杨绍福部分电视台在自废公信力
电视台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已根深蒂固,追求经济效益本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大众媒介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电视台显然不应该只讲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不能忘记肩负的社会责任。媒体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就在于它的公信力,失去公信力的媒体必然受到唾弃,从而举步维艰。而媒体公信力来源于它客观公正的立场,快捷准确的报道,积极向上的新闻导向和品位格调,因此,“社会责任”永远是媒体高于一切的价值担当。
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体放弃社会责任,过分追逐经济效益,不惜自降格调,与无良商家沆瀣一气的做法,既损害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也无异于放弃了对自身公信力的维护与经营,可能导致信任危机。中国科技大学卢荻秋广电总局也很无奈
既然有令在先,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直接下罚单。但广电总局只是“警告”和发“整改通知单”。其实,广电总局也很无奈,他们无法直接查处地方的电视台,只能进行“业务指导”。按照程序,违规电视台只能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来处理。
其实,广电总局遭遇这种尴尬已经多次了。近十年来,其下发与广播电视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文件就不下10个。比如1999年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曾规定:“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等。而在两年前,广电总局就发过禁止播发非法医疗广告的《通知》。而这些似乎从来都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河南省郑州市盛大林“禁令”应让位于法令
我国在1994年就制定了《广告法》,里面对广告的制作、审查、发布以及发布违法、违规、虚假广告的处理都有详细的规定。治理违法、违规、虚假广告用“法令”可能比“禁令”效果更好。但《广告法》制定已有12年,传媒形式和广告形式都有了新的变化,应该对这部法律进行修订了,把这些年制定的相关规章、通知、规定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在此之前,广告的制作、审查、发布和查处都应该依现行《广告法》而行。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违法、违规、虚假广告不仅要追究广告主的责任,更应该追究发布者的连带责任,还要处罚那些审查广告的部门,并对主要领导问责,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威慑力。华中师范大学郭文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