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宁8月7日电(记者马勇)记者7日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维护农牧区稳定、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的司法职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16条措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青海省高法副院长丁志武介绍,青海有8个中级人民法院,46个基层法院,108个人民法庭(其中有37个巡回法庭),80%的案件都在基层。为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青海省高法制定了旨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16条措施。
据了解,这些优惠措施包括对于季节性、时令性强可能影响农牧业生产、农牧民收益,涉及农机具侵权、环境污染等案件优先办理立案手续;对农牧民因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等要求赔偿的案件,经审查确有经济困难的,立案时减、免、缓收诉讼费;对拖欠农牧民工资、劳动报酬的案件,通过“速裁法庭”及时受理执行;针对青海农牧区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的情况,充分利用农闲季节和节庆、集贸日,派出巡回法庭,就地立案、开庭和裁决并注意挑选来自农牧区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对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农牧民被执行人,在保障其住房、生活必需品和基本生产资料的前提下,采取暂缓或分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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