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货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跳槽至同类乙公司,导致原公司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公司一气之下将该股东与乙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昨日,法院受理了该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5年4月,章某、丘某和王某3人共同出资设立了苏州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章某出资350万元,丘某出资100万元,王某出资50万元。 按照公司的章程以及股东会的决议,由丘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自2006年5月起,丘某私自离开公司,接受另一家货运乙公司的聘请,担任其副总经理,为乙公司经营与甲公司同类的货运代理业务。由于丘某的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一落千丈,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将丘某与乙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丘某停止在乙公司的任职,判令丘某在乙公司任职期间所得的15000元收入归原告所有,判令丘某与乙公司共同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徐欢 阿庆 燕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