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刮倒高压线三名妇女触电身亡 如何赔偿有争议
岑溪市归义镇3名妇女在田边洗脚时,突然被大风刮断的高压线电击身亡。此事虽过了6天,但由于死者家属和当地供电部门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至今赔偿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大风刮倒高压线
击倒沟边三妇女
据死者家属韦先生介绍,他的小姨李玲和表妹何慧、何敏(均为化名)为岑溪市归义镇新圩东街人,今年8月2日下午3时50分,李玲带着何慧、何敏等人在农田里种田时,天空突然阴云密布,大风袭来,眼看就要下大雨。她们便到田埂边的一条水沟洗脚,准备回家。
这时,一根万伏高压电线从天而降,掉在年仅15岁的何敏背上,她随即倒在沟边不省人事。正在洗脚的李玲和何慧还来不及反应,也被强大的电流击倒。
由于担心触电,现场的人都不敢贸然救人,于是有人拨打归义变电站的电话,希望有关人员立即切断电路,可他们多次拨打,竟无人接听。人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3人死去。
“当我们家属就此事向岑溪市供电公司领导提出质疑时,对方承认当时有3根电线,其中两根已切断了电源,还有一根电线可允许在1个小时内切断电源。”韦先生说,当时掉下来的那条高压线有1万伏电压,就是这根未断电的高压线,断送了他3名亲戚的生命。
死者如何赔偿
双方仍有分歧
韦先生说,事后,他们向岑溪市供电公司索赔,但对方只同意给每名死者赔偿5.9万元,理由是按我国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发生人身意外死亡的人员,如果户口属城镇居民的,可获赔17.8万元;如果是农业户口的,则赔给5.9万元。两者相比,相差数额近12万元。
韦先生说,2001年我国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发生人身意外死亡事故的,则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显然,该规定在死者身份上并没有明显的区分。
韦先生还了解到,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解释》最后一条规定,在该解释生效前,实施其他规定,如果出现与该解释内容不一致的,应以该解释为准。这就意味着,韦先生死去的3名亲戚,只能按农业户口居民的标准来赔偿了。
“尽管法律上有此规定,可我还是不理解,既然都是意外死亡,为何还要分农村和城镇户口呢?”韦先生说,他死去的3名亲戚都是归义镇人,只因户口属于农业,就得“享受”如此不平等的待遇。由于在赔偿数额上分歧太大,他们拒绝签字,以至现在仍未领到赔偿。
供电部门表示
等待调查结果
由于记者无法与归义变电站联系上,于是便致电归义镇供电所所长曾可为,他对韦先生的说法表示否认。“被大风刮断的那条电压线有1万伏的高压电,人触电后在几秒钟内就足以昏迷,由于当时天下着大雨,人们来不及抢救才导致她们死亡。”曾可为说,事发时,变电站也接收到线路出现故障的信号,工作人员立即切断了所有的电路,并没有死者家属所说的只切断“两相”电的说法。
“稍有点专业知识的人都知道,不可能允许一相电在出事后1小时才断电的。”岑溪市供电公司办公室李主任说,韦先生反映的情况并不属实。他了解到的情况是,归义变电站一直有人24小时值班,工作人员在事发后不到1分钟就断了电,为此该站还留有记录,因此也就不存在死者家属打电话无人接听的事。
至于赔偿一事,由于死者身份是农业户口,因此该公司想以农业户口的标准来赔偿,但死者家属不同意,对方想按城镇户口的标准来赔偿,导致双方“谈不妥”。由于此事还在调查之中,事情进展要等到调查结果出来后再答复。
广西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明华先生认为,2004年实施的《解释》,是针对《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人身损害类型方面的普通案件。而2001年实施的《解释》,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上主要针对触电人身损害特别类型案件,是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20年。因此,他认为2001年的《解释》对韦先生死去的亲戚赔偿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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