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2006年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将于8月13日在成都拍卖的新闻在国内引发轩然大波。在舆论的一片不解和抨击声中,国家林业总局只得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答民间质疑。但依我们的判断,这场预定13日在成都的拍卖会仍会如期举行。
民间的质疑反映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在民间渐生渐长。然而民众看不懂的是:一方面,有人因滥杀濒危野生动物被处极刑;另一方面,国家林业部门居然同意并支持举办狩猎权拍卖会。
我们确信,民间就此事的质疑和不解所引发的讨论,将有助于从多个层面促使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理念、意识的提升,但不赞同简单化甚至情绪化的非理性判断。
相对理性地判断这件事先得从狩猎权说起,它涉及的若干基本概念需要厘清:
其一,包括中国在内,全球已颁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近百个国家均认同人类的狩猎权,承认狩猎权的法理依据在于人权大于动物权。
其二,自1822年世界上首部反虐待动物法律降生英国,直到1976年前休斯率先提出的动物福利主义迅即在全球得到传播,动物保护及善待动物的理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但是,善待动物除了敬畏法理,还得遵从自然法则和生态法则的双重约束。
其三,西方国家动物权利的合法性源自现代社会对生命伦理底线认知的不断深化。中国人主张动物权利的伦理基础可追溯到佛学的“众生平等”。然而,受制于人类社会世俗特性和物竞天择的规律,至少在目前,“众生平等”尚不可能成为人类普遍的行为准则。譬如现代社会工厂化圈养动物,是为人体所需蛋白质至少在眼下还得主要依赖动物提供。
其四,保护何种动物及保护目的。譬如,小白鼠用于人类病理试验,在各国都不受保护。人类目前所保护的动物还只能顾及“濒危”的范围,而保护目的则更多是从维护生物多样性以使地球生态环境的失衡趋势有所减缓。
其五,任由动物自身繁衍是一种狭义的保护,适量的淘汰性猎杀有助于动物的优胜劣汰。正是出于此等考虑,各国法律不仅承认狩猎权,也认同并积极发展狩猎产业。在动物保护工作已相当到位的西方国家,狩猎则早已成为产业。譬如美国一年的狩猎产值超过200亿美元,非但与动物保护不相冲突,反倒相得益彰形成产业发展与动物保护的良性互动。在中国,虽说狩猎产业不成气候,但20多年来,狩猎却一直在半公开半隐蔽的进行。
其六,狩猎产业与滥猎滥杀不是一对必然矛盾。在狩猎产业已形成规模的西方国家,滥猎滥杀偏偏是个“小概率事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美国每年发放100万张野鸭狩猎证,始终未曾出现滥猎野鸭的恶性事件。中国狩猎产业不成气候,但在合法名义下的狩猎却每每演变为触目惊心的滥猎滥杀。举个前几天刚被央视曝光的恶例:东北地区一个以野生鸟类作为猎物的持证狩猎场,在猎杀种类和数量都受到行政许可严格限定的情况下,滥猎滥杀之烈,局面完全失控。如此强烈的反差与人的素质有关,与地方林政欠作为,林政人员与经营者“扯不清”以及有法不依等因素有关,但最根本的一条,美国对狩猎场及狩猎者的监管,除了林政的监管还有舆论监督、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监督,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监督。中国呢,几乎是惟一的林政监管,监管与被监管者常常“扯不清”……所以,偷着干的不计,单就几十家持证经营狩猎场,有哪家敢拍胸脯说“我们是守法经营的”?
经以上简略梳理,我们不主张急于发展中国的狩猎产业,否则,局面必立即失控。我们更不赞同在条件尚未成熟时拿狩猎权作市场化拍卖。在加快狩猎产业发展的旗号下,于目前基本归地方林政部门掌控的野生动物保护区内成规模经营狩猎,必然导致林政管理与经营的利益捆绑继续加剧,这与中国林业体制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