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八年后要求分割共有房屋
法院判决原告没有丧失诉讼时效前夫折价补偿
法制网讯通讯员金冰八年前,殷某嫌弃肢残的丈夫薛某不会挣钱,丢下女儿离家出走,薛某不得已诉至法院离婚。八年后,殷某却要求分割其与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 8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据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判决殷某对房屋的权利由薛某折价补偿,同时考虑建房资金来源、薛某身体残疾等情况,在折价归并时对薛某酌情予以照顾。
殷某年轻时颇为漂亮,却看中了虽然肢残却为人忠厚的薛某。1991年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很快殷某开始嫌弃薛某不会赚钱。后来,殷某干脆就丢下丈夫和女儿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
1997年1月,薛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缺席判决双方离婚,未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05年11月3日,殷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一半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告殷某和被告薛某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有。原、被告双方离婚时未曾分割,原告可依法主张对该共有房产的部分权属。鉴于讼争房屋难以独立分割和分户,故由被告薛某折价补偿原告。关于被告薛某提出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因讼争房屋未曾分割,原告从未明示放弃对该共同财产的权利,故原告并未丧失诉讼时效。
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建房资金来源以及被告薛某系残疾人并在离婚后抚养女儿等因素,在折价归并时可对被告薛某酌情予以照顾。由于原告殷某拒绝对讼争房屋的造价进行评估,故法院结合讼争房屋的参考造价、土地情况及房屋的装修情况,判决薛某一次性支付殷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房屋及室内装修归薛某所有。(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