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与此事无关;原告称其未按约演出索赔200万
本报讯 (记者温薷 通讯员高志海 胡君)因演出合同产生纠纷,歌手姜育恒及其签约公司歌莱美捌捌陆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
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据原告北京演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演乐公司)诉称,2004年,演乐公司与歌莱美捌捌陆陆公司及其歌手姜育恒协议约定,姜育恒于2004年5月至2005年2月在中国大陆进行售票歌友会巡演,并确定了巡演曲目。演乐公司具体负责姜育恒在中国大陆的巡演,并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
演乐公司表示,为向相关演出城市办理报批手续、租赁场地和灯光器材、进行宣传等工作,共计花费100万元。但姜育恒未按约演出一场。因此,演乐公司要求姜育恒及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他们是自行联系的演出,与我们无关。”歌莱美捌捌陆陆公司向法院辩称,演乐公司没有演出经纪许可证,因此此前签订的演出合同无效。该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演出时间、地点,演乐公司“联系演出”的行为是其自主进行的。
姜育恒向法院解释,自己“不了解此事”。他指出,演乐公司与歌莱美捌捌陆陆公司所签合约书同自己没有关系。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