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液案日前完成审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
2005年8月,广州市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反映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不时向珠江排出有毒污水,危害环境安全。9月10日16时左右,就在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何某将一车含酸废水直接排向珠江佛山水道时,被埋伏多日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经查,被告人何某于2005年5月22日至2005年9月10日在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担任经理期间,为牟取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佛山市顺德区某企业运回23车、共243.53吨含酸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地下29条暗槽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所排放的废液中含大量镍、铬、铜、氰化物和氟化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到数千倍,造成河道严重污染。
今年6月22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提出公诉,指控其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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