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特约记者荆生通讯员何仕平陈吉明)未经调查取证,京山县林业局内设机构———京山县森林公安分局跨境扣押一批木材,并未经评估擅自将这批木材卖了。昨从京山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撤销被告京山县林业局的这一扣押行政行为,并赔偿原告6万余元。
2005年5月1日,原告徐老印经天门市林业局许可,取得了《湖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并与原告李必兰在天门市皂市镇从事木材经营。
2006年3月6日,徐老印又办理了《出省木材运输证》。次日下午,两原告将收购的28.8立方米半成品木材运往安徽省繁昌县,车行至应城境内时,被京山县森林公安分局干警拦截,这批木材被扣押至京山后,扣押清单未送达当事人。
4月15日,京山县森林公安分局将这批木材出售。两原告认为被告京山县林业局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5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扣押行为并赔偿损失6.672万元。
审理查明,原告收购、运输木材的行为合法;被告京山县林业局虽然具有林业行政管理职能,但其辩称本案性质是刑事侦查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京山县森林公安分局扣押两原告木材的时间是2006年3月7日,而立案决定时间为3月15日,湖北省森林公安局指定管辖时间为3月14日,在指定管辖和刑事立案决定之前实施的扣押行为,没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认定被诉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京山县森林公安分局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京山县林业局承担。被告未经调查取证即对原告的物品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被告跨境扣押物品,是超越职权的行为;被告对扣押的物品未经评估擅自处分,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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