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邹沛新剑)常州一家公司对地面“开膛破肚”铺设管道,在施工结束后竟对破损路面不闻不问,导致一辆从此经过的摩托车撞伤路边3人,车主本人也不幸遭殃。去年9月,一伤者将摩托车车主及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摩托车车主赔偿伤者25309.81元。
常州大高公司于2004年4月为铺设管道而开挖路面,但在施工结束时没有及时平整路面,结果留下一个东西长约7米、南北约1.5米、深约0.15米的坑塘。当年9月27日晚9时许,常州人马飞骑摩托车从这里经过时,因路面不平,摩托车车头先将路左边的一行人撞倒,随后又将停在路右边自行车上的杨新和高美丽撞倒。因重心不稳,马飞连人带车也摔倒在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杨新被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后来又转院进行治疗。此后,交警部门认定马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新不负事故责任。2005年9月6日,杨新将马飞和常州大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5309.81元。
在法庭上,马飞认为,常州大高公司没有及时将破损的道路恢复平整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以及他本人的损失应由常州大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常州大高公司认为该起交通道路事故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对原告不是直接侵权人,原告的损失应由直接侵权人即马飞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该公司有责任,但与该案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因被告马飞对其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没有参加保险,对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认可常州大高公司的观点。法院同时认为,马飞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马飞赔偿杨新各项损失25309.81元,驳回杨新对常州大高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和单位名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