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保单“对接期”交通事故怎么赔
最高法有明确说法
法制网讯记者辛红7月1日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后,买了商业三者险的车主出险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交强险赔付还是按照商业三者险赔付?最近,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应该按照合同约定。
记者近日从保监会获悉,今年4月19日,最高院针对在浙江省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正式函复浙江省高院。该函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即老保单老办法,新保单新办法。
由于交强险实施之后,很多车主还持有有效的商业三者险,两者在赔付原则和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交强险。对于这一条应该怎么理解?7月1日前出单、7月1日后出险的情况,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是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赔偿,各方存在争议。
而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前,由于很多地区实行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不少地方法院已将商业三者险按强制险判决赔付;之后,有的地方法院单独划出6万元保额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来赔,超出6万元的部分则按商业三者险合同来赔,这些判决令保险公司压力大增。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据悉,今年7月26日,最高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转发了该函件,近日,保监会将最高院相关函件下发至各地保监局、保险公司。
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商业三者险的B车相撞,A车必须按照“无责赔付”原则,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A车赔偿。(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