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美元可射杀一头野牦牛,1万美元能猎获一头盘羊———拍卖狩猎权的行为引起公众和专家们如潮的质疑和批评,在这种阻力下,有关部门宣布推迟拍卖。狩猎权能否拍卖,适度狩猎是否有助于保持生态平衡,中国野生动物是否多到了需猎杀的程度?这些都需专业知识,行外人无权置喙。 笔者只想谈谈公共决策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像狩猎权这一公众陌生并与公众的天然道德情感相抵触的权力,政府设定许可时,有必要以一种谨慎耐心的姿态和充足的理由自证其正当性。
这种正当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上的合理性,一是权力上的合法性。
前段时间某专业机构的调查显示,中国地厅级公务员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比例为8.2%,综合方面比公众的基本科学素养高6.6个百分点,某些单项上甚至高出56.5%。既然公众的科学素养相对比较低,那么公务员在作出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公共决策时,就有义务对公众进行耐心的科学普及。毕竟,狩猎权对公众来讲是很陌生的一种权力,政府要考虑到社会对一种陌生权力的接受能力。
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在形式上与公众的天然道德情感相抵触,一方面在可可西里志愿者为保护野生动物奉献着生命,一方面政府却拍卖着野生动物的生命,政府如果不进行细致的说明,是很难消弭公众的疑虑的。
除了专业上的合理性外,更重要的是,政府还应该拿出充分的理由自证这种权力不会异化为对野生动物的无限度滥杀。
一个回避不了的现实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有少数部门的权力都在商业利益的追逐中失控了。因此,政府部门每许可一种新权力时,都有必要自证这种权力的可监督性和可控性。也就是说,政府新创设的任何一种权力,都要有这样一种正当性审查的自觉:这种权力可不可以控制,老百姓可不可以监督,有没有充分的制度防止这种权力发生异化。自觉审查用到拍卖狩猎权上就是:狩猎权设置以后,上级林业部门能不能控制基层使用这种权力,有没有足够的制度保障这种权力不会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变成“无限度的滥杀”。
控制既有权力的异化难度比较大,但政府有能力对新创设的权力在起点上进行谨慎的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