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裴晓兰来源: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通讯员王悦)因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太差,丰台区西局欣园小区的4名业主拒交物业费,事后,他们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由于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4名业主只需交纳70%的物业费。
2003年4月,作为被告人之一的杨丽(化名)入住西局欣园小区。2004年7月,嘉腾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该小区实行管理,双方在委托合同中规定,物业要使小区达到整体形象安全舒适,环境卫生干净利落,花草树木要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杨丽说,该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并没有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小区至今没有正式保安队伍,已发生多起入户盗窃事件。同时,物业公司为了收取停车费,允许车辆停在小区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此外,小区还存在环境卫生状况极差等问题。4名业主说,他们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让他们忍无可忍,所以拒付3年多的物业费。
庭审时,4名业主还向法院提供了照片和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用以证明物业管理行为未达标。
丰台法院认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提供的服务,应支付物业费。但根据业主提供的照片及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可以认定该小区物业提供的管理服务存有一定的瑕疵,所以对物业诉求的物业费扣减30%,杨丽等人只需向物业支付70%的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