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国内独家拥有的相关音乐作品版权,国内第三大SP华友世纪(Nasdaq:HRAY)近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判其赔偿源泉经济损失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判决也是国内司法部门首次明确国际惯例权属认定中的OP(OriginalPublisher)概念,并依此认定音乐作品权属的判例。
去年10月底,源泉发现未经其授权的华友世纪擅自以WAP方式向用户提供台湾艺人周杰伦的歌曲的音乐铃声服务,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7.2万元,并立即停止涉案音乐下载服务。但被告在一审时辩称,由于源泉不具有以上音乐作品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提供周杰伦的音乐版权授权书,所以不应作为权利主体起诉。
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首次依据国际音乐行业惯例:音乐作品出版物(如CD彩封)上标注了OP字样,即是该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之持有人的署名,认为获得版权代理商源泉有权利提起诉讼。
从去年6月份起,BMG音乐版权有限公司(亚洲)授权源泉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家销售周杰伦所有歌曲音乐作品的无线增值产品,负责周杰伦歌曲的网络盗版监控、市场销售计费和推广宣传等服务。同年11月,源泉开始起诉中华网、华友世纪、华动飞天以及奥创科技等4家SP。
源泉代理律师郭春飞表示:“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应当视为著作权人。而署名有各种方式,OP就是国际音乐行业通行的词曲著作权人署名的方式,这也是一种惯例。法院对这一国际音乐行业惯例的认可,无疑会极大地提高国内外音乐权利人对中国著作权保护的信心。”
这次对源泉的胜诉判决开创了一个国内司法先例,即认可出版公司、版权代理机构等被授权者的权利,而无须词曲制作人亲自出具证明维权。 |